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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马楠公证债权文书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马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89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楠,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栋2门***室。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马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2016吉长北方证字第11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楠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湛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人民陪审员  段 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