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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李彦涛、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彦涛,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民终2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涛,男,31岁,1984年6月3日,汉族,地址:许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男,34岁,1981年12月14日,汉族,地址:许昌县,上诉人李彦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三、部分改判的,写:“一、维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一、维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二、……(写明加判的内容)。”〕……(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时 颖审判员 孙根义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伟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