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芜湖天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天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天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侯克兵,总经理。被执行人:丁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6)皖022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丁勇银行存款153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丽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利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