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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5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王娜、刘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王娜,刘智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5民初2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7066388-7。负责人侯利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颖,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娜,女,1983年7月23日生,汉族。被告刘智明,男,1990年10月6日生,汉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开封分行)诉被告王娜、刘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开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娜、刘智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王娜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担保类)》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各一份,与被告刘智明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保证合同》一份,由被告刘智明为被告王娜贷款进行担保。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王娜发放贷款210000元,被告王娜以其自有汽车作为抵押。贷款发放后,被告王娜于2015年9月28日开始逾期还款。现要求被告王娜偿还截至2016年1月19日的贷款本金73000元、利息2082.14元、滞纳金5820.82元,共计80902.96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还清所欠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要求被告刘智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王娜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担保类)》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10000元;期限36个月。本合同项下的“专项分期付款”手续费费率为使用“专项分期付款”额度(以下简称使用额度)的11.5%。“专项分期付款”手续费计算公式:使用额度乘以“专项分期付款”手续费费率。本合同项下“专项分期付款”手续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万肆仟壹佰伍拾元,(小写)24150元。合同附件第四条对违约事件及处理又规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同日,原告与被告刘智明又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保证合同》一份,被告刘智明作为保证人为被告王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8月8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210000元一次性转入被告王娜指定的账户。截至2016年1月19日,被告王娜共欠原告本金73000元、利息2082.14元、滞纳金5820.82元,共计80902.96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付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银行卡交易信息、还款明细、分期付款申请表、收入证明及原、被告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王娜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与原告订立的付款合同,故该付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娜欠原告款,理应按时付清,被告王娜未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付款之责。被告刘智明同样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与原告订立的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已按约定将所贷款项转入被告王娜指定的账户,贷款行为已完成,故其要求被告刘智明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王娜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本金73000元、利息2082.14元、滞纳金5820.82元,共计80902.96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还清所欠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被告刘智明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20元及公告费,由被告王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新 义审 判 员 陈 相 胜人民陪审员 师 明 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孙雪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