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2民初3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贺丹与被告湖南明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白银谷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丹,湖南明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白银谷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3949号原告贺丹。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珊玲,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南明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殷勇,总经理。被告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袁瑞兰,总经理、被告天津白银谷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进,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贺丹与被告湖南明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白银谷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查明,贺丹至今未提交书面合同。其诉称与被告天津白银谷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而被告湖南明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非合同主体。现无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为长沙市芙蓉区,本案难以确定合同履行地,不宜根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另,贺丹诉称其为天津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蒋成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韩英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