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民终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建国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建国,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终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键军,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塘大道。法定代表人:陈爱民,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凌,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建国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塘区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占用岳塘区建设中路原湘潭市仪器仪表厂7栋1楼5号原业主委员会办公室没有法律依据,并判令上诉人腾空房屋,返还给被上诉人,但上诉人上诉称其并未占用该房屋,故一审对上诉人实际占用房屋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建国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任 莉审 判 员 曾波毅审 判 员 周 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