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7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重庆金婴宝食品经营部诉陕西和氏乳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金婴宝食品经营部,陕西和氏乳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48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婴宝食品经营部。负责人:李洪开,任该经营部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和氏乳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安让,任该公司董事长。重庆金婴宝食品经营部诉陕西和氏乳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6)陕0327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陕西和氏乳品有限公司支付重庆金婴宝食品经营部执行款人民币13286.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166元,由重庆金婴宝食品经营部负担8034元,由陕西和氏乳品有限公司负担132元。陕西和氏乳品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婴宝食品经营部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和氏乳品有限公司已履行案件执行款13286.5元及案件受理费132元,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婴宝食品经营部的负责人李洪开已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