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2007号原告:孙某。被告: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陈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皮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