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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2007号原告:孙某。被告: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陈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皮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