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执字第003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段先姣、武汉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先姣,武汉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先姣,武汉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先姣,武汉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先姣,武汉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执字第00300-6号申请执行人:段先姣,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凯乐花园1栋1单元1002室。法定代表人:殷和平,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段先姣与被执行人武汉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武区民初字第026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武汉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段先姣借款541.9万元,分四次还清。2012年1月20日前归还14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武汉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先姣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29866.5元、本案执行费16699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本院在诉讼阶段于2011年11月7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武汉市国营吴家山农场二大队2栋1-4层(产权证号:东2011004673号)房屋,分别于2013年11月4日续查封,2014年11月3日继续查封,2015年11月3日再继续查封,现查封即将到期,需要续行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武汉市国营吴家山农场二大队2栋1-4层(产权证号:东2011004673号)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一���,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3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政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