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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3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六枝供电局与张灿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枝供电局,张灿耀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3民初1721号原告:六枝供电局,住所地六枝特区那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214722666F。法定代表人:黄正刚,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玻,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该局职工,住六枝特区。被告:张灿耀(跃),男,194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原告六枝供电局与被告张灿跃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玻,被告张灿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六枝供电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费人民币14.393868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经营管理原六枝特区落别电管站期间,通过向供电局趸售电的方式供电给用户。截止到2002年11月,被告共欠原告电费14.393868万元。体制改革后,落别电管站移交原告管理。自2002年11月起,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张灿耀辩称,被告未经营管理过落别电管站,也不欠原告的电费。原告从未向被告催收过趸售电的电费。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在于本案被告是否欠有原告电费14.393868万元,原告是否向被告催收过14.393868万元电费。本院认为,原告凭借一张用户欠费明细的电脑截屏图片,主张被告欠其电费14.393868万元,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供趸售电(供用电)合同、欠费凭证及催收电费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原告的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所述,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六枝供电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9元,由原告六枝供电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滕素静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