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2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艺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艺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2民初1444号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琼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扬显,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健军,男,该联社塔洋信用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斯才,男,该联社法规部职员。被告:王艺衡,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艺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由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望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黎陛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