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潜执字第004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程国良、潘晓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国良,潘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潜执字第004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程国良,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潘晓君,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国良与被执行人潘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潘晓君在中国建设银行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2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潘晓君在中国建设银行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