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民特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郁寿祥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xx,郁x1,郁x2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136号申请人:郁xx,男,1933年4月17日出生。申请人:郁x1,女,1958年7月18日出生。申请人:郁x2,女,1961年7月4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郁xx、郁x1、郁x2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9月21日经西城区月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继承人范xx名下在白云路西里xx号楼(楼号或幢号xx)x门x号(房产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号)房屋归郁xx和郁x1所有,其中郁xx(身份证号:×××)占百分之五十份额,郁x1(身份证号:×××)占百分之五十份额。二、郁x2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郁xx、郁x1、郁x2于2016年9月21日经西城区月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