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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无锡市亿玛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夽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亿玛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夽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财保68号申请人无锡市亿玛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大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伍秋琪,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苏州市夽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燕坪社区燕坪西路。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无锡市亿玛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玛特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夽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夽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亿玛特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夽熙公司名下价值180000元的财产,由担保人伍秋琪、柏秀芹提供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国际二街区131-2801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苏州市夽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伍秋琪、柏秀芹所有的位于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国际二街区131-2801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者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效力自期限届满后消灭。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 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