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汪某、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汪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587号原告:史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被告:汪某。被告:周某。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汪某、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现住所地不详,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佃晓人民陪审员 于向荣人民陪审员 姜淑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