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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汪某、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汪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587号原告:史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被告:汪某。被告:周某。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汪某、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现住所地不详,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佃晓人民陪审员  于向荣人民陪审员  姜淑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