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民辖终字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渭南市秦渭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市秦渭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辖终字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68号。法定代表人岳小库,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市秦渭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前进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朱海潮,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渭南市秦渭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渭玻璃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24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陕建三公司上诉称,陕建三公司住所地在西安市碑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秦渭玻璃公司与陕建三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并实际履行。秦渭玻璃公司亦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故本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地域管辖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陕建三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少锋审 判 员 王米米代理审判员 刘伟民二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妮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