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3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新力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流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新力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流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4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竺可桢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09670733J。法定代表人:赵国芳,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流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海湾村奉海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806496223。法定代表人,田朋,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力化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57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上海流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346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流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71.5元(含执行费1971.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莉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