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贾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890号原告:贾某,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童某,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