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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贾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890号原告:贾某,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童某,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