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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12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亚里昂查(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昕泉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里昂查(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昕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2119号原告亚里昂查(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WANGWEI,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昕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唐月笙。原告亚里昂查(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昕泉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亚里昂查(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里昂查(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倪 斌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人民陪审员  蒋建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