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金玉与魏丽萍、王玉珍、宋文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玉,魏丽萍,王玉珍,宋文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1161号原告:马金玉,男,回族,1965年2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告:魏丽萍,女,汉族,1963年12月31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王玉珍,女,汉族,1928年9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宋文君,女,汉族,1987年12月1日,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马金玉诉被告魏丽萍、王玉珍、宋文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马金玉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玉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金玉负担。审判员 张陇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