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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2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钿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雷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钿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雷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钿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康路东明大厦三楼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30768M。法定代表人王云。被执行人深圳市雷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创新路罩山工业区l栋三楼北面,组织机构代码69395911-7。法定代表人劳启彬。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钿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雷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63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债务本金人民币58485元、违约金、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等,本院依法受理。仲裁程序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粤0306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人民币84193.23元。上述执行款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146元,余款人民币83047.23元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630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46元已从执行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雷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松岗支行000033600353账户的冻结;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630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马 莹 莹审 判 员白 田 甜代理审判员徐 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刘 洋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