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民辖终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韩金云、宋全梅等与桑磊、桑世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桑磊,韩金云,宋全梅,尚家秀,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桑世富,吴秀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辖终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桑磊,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金云,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全梅,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家秀,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丙。原审被告:桑世富,男,汉族。原审被告:吴秀珍,女,汉族。上诉人桑磊因与被上诉人韩金云、宋全梅、尚家秀、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机、原审被告桑世富、吴秀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1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获嘉县,本案应由获嘉县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地位于新乡市新乡市牧野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为事故发生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