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0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汪强与张经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强,张经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649号原告汪强。委托代理人李贺,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经纬。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朱国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强与被告张经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强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强负担。审判员 刘胜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