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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保335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申请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限额500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出具保函为该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根据(2016)川01财保9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暂停支付被申请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巴达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缴存的工程质保金XXXX元。二、暂停支付被申请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达万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缴存的工程质保金XXXX元。三、暂停支付被申请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俄岗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缴存的工程质保金XXXX元。四、暂停支付被申请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俄岗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瓦九分公司缴存的工程质保金XXXX元。五、暂停支付被申请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广甘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缴存的工程质保金XXXX元。六、暂停支付被申请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省交通厅广巴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缴存的工程质保金XXXX元。七、暂停支付被申请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成绵(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缴存的工程质保金XXXX元。八、暂停支付被申请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攀西高速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缴存的工程质保金XXXX元。九、暂停支付被申请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纳黔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缴存的工程质保金XXXX元。以上工程质保金的支付之日以本院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如需续查封,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迟文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 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