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3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兰州市七里河区星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立民、宋怡璇、甘肃龙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星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冯立民,宋怡璇,甘肃龙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星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立民被执行人宋怡璇被执行人甘肃龙田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星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立民、宋怡璇、甘肃龙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宋怡璇名下位于兰州高新区雁滩新区房子,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金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