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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8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李秀金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卢爱姣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8395号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南苑小区独立商网***号。法定代表人李云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琦琴,女,1994年4月30日生,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秀金,男,1974年2月11日生,住湖北省洪湖市。被告卢爱姣,女,1975年3月15日生,住湖北省洪湖市。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秀金、卢爱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余额139元退还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审判员 苏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雅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