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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刑更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罗建忠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建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刑更811号罪犯罗建忠,男,现年36岁。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9日作出了(1999)汕中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建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罪犯罗建忠于2005年5月22日调入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三监区,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米兰监狱二监区服刑。(以下简称第二师米兰监狱二监区)。该犯于2002年10月3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粤高法刑执字第166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执行至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七年,2004年12月3日,经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梅中法刑执字第230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不变,2007年9月30日,经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农二刑执字第070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二○年二月三十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不变,2009年8月27日,经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农二刑执字第096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不变。2015年3月23日,经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兵二刑执字第46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不变。执行机关第二师米兰监狱因罪犯罗建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并对该案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在第二师米兰监狱二监区开庭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二师分院(以下简称第二师检察分院)指派检察员陈学辉、李海军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第二师米兰监狱指派民警于兴林、吴兴元出庭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第二师米兰监狱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第二师检察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建忠在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91.5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罗建忠自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共计考核18个月。共获奖分105.44分,出勤100%,功效115%,连续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3次,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建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建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改为四年(刑期执行至二О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荣审判员  于新玲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