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1执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马珂与刘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珂,刘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287-1号申请执行人:马珂,男,1979年11月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小红,女,1978年4月生,汉族,住开封市。本院在执行马珂申请执行刘小红借贷合同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小红本人下落不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小红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穷尽执行程序后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小红应当归还申请人马珂借款本金5万元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曹艳青审判员 郝珠霞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智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