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北京先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先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09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先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8号1号楼518室(园区)。法定代表人韩飞,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飞,男,1983年8月31日出生。北京先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2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先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飞二〇一四年八月工资一千八百二十元六角九分;二、北京先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飞二〇一四年七月提成六千八百元;三、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先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借款四千元;四、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先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借款二千一百元;五、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北京先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笔记本电脑;六、驳回北京先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先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权利人北京先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飞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未妥投。经查,李飞名下无房产车辆等财产;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扣划部分款项;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先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先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0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渠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