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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2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南京英涛祛斑技术研究所与罗曼丽著作权、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英涛祛斑技术研究所,罗曼丽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903号原告:南京英涛祛斑技术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投资人:岳恒敏。被告:罗曼丽,女,1989年4月3日生。原告南京英涛祛斑技术研究所与被告罗曼丽著作权、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英涛祛斑技术研究所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英涛祛斑技术研究所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英涛祛斑技术研究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英涛祛斑技术研究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周婕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