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张煦与刘红波、XX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煦,刘红波,XX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财保99号申请人张煦,居民。被申请人刘红波,居民。被申请人XX花,居民。申请人张煦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红波、XX花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张煦、案外人何春梅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今世缘大道南侧自来水公司东侧房屋(房产证号:涟水房权证涟城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红波、XX花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煦、案外人何春梅共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今世缘大道南侧自来水公司东侧房屋(房产证号:涟水房权证涟城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