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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10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007-5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又一村,身份号码612723197803010019。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6)陕0822民初1007-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杨某的工资及其他银行账户、股金予以冻结,对被告赵某乙的房产予以查封,现在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杨某工资账户进行解冻。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某在府谷农商行高石崖支行账户冻结。(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文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