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10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007-5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又一村,身份号码612723197803010019。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6)陕0822民初1007-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杨某的工资及其他银行账户、股金予以冻结,对被告赵某乙的房产予以查封,现在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杨某工资账户进行解冻。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某在府谷农商行高石崖支行账户冻结。(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文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