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民终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喜元与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不予受理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喜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108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喜元,男,1966年1月8日生,汉族,铁煤集团山西东义煤层气公司鑫岩煤矿工人,现住调兵山市。上诉人王喜元因与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不予受理一案,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1民初1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所需证据应由铁煤集团提供,原审法院不应以上诉人证据不足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请求依法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喜元的诉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1民初119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调兵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红鹰代理审判员 刘 璐代理审判员 高 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国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