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9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9执9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200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武乡县人。法定监护人李某乙,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武乡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石某,女,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武乡县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4000元(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4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某在你行存款共计4050元。此款划至武乡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账号:78**********9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世旗审判员 杨金光审判员 崔亮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