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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兰天雷与广州市天健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天伦矿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天雷,广州市天健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天伦矿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初字第67号原告兰天雷,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代理人章黔,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天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25楼A室。法定代表人许环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竞晖、王军,均为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天伦矿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路70号附4号。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竞晖、王军,均为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天雷诉被告广州市天健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天伦矿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多次调解尚未达成一致,原告兰天雷以需与被告方进一步进行协调一揽子解决争议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天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天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天健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天伦矿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800元减半收取191400元,由原告兰天雷负担,另一半费用1914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罗朝国代理审判员  蔡 勇代理审判员  李道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紫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