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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执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894鄢恩培与程树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恩培,程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1执1894号申请执行人鄢恩培,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程树兵,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鄢恩培与程树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程树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鄢恩培支付人民币180000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5370元,由程树兵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程树兵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程树兵所有的苏州市工业园区渔泾路云顶花园2幢1707室房屋,苏E×××××、苏E×××××车辆下落不明,其他暂未能查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程树兵所有的苏州市工业园区渔泾路云顶花园2幢1707室房屋,苏E×××××、苏E×××××车辆下落不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查封标的物与申请执行标的差距较大,该查封标的暂时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岳执行员 李建伟执行员 陶 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强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