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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叶道斌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1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甲,男,1968年9月10日,个体户。被告人叶某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童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叶某甲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叶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长丰县阜阳北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302路灯杆附近,与迎面驶来的黄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相碰,造成叶某甲、黄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长丰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办案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叶某甲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辆,于当日23时23分将其带至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双凤医院抽取血液,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因伤住院归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长丰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自认为伤情轻微报告书,伤情诊断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摩托车保修卡,摩托车产品使用维护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陆某的证言,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对其从严处罚。被告人叶某甲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葛子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