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执3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潘国雨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潘国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5执337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潘国雨,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安铺镇封决村64号,身份证号码440822197709073510。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执行潘国雨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潘国雨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交罚决第NO:B000890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国雨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潘国雨的财产进行查证。经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协查,依法扣划潘国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33.97元上交国库(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从该执行款中扣缴),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国雨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305执33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审 判 员 李艾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斯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