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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828号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华。被告:张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衍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统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