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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3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龚成与何超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成,何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3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龚成,男,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何超明,男,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申请执行人龚成与被执行人何超明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终结了本案的首次执行程序。此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主动付清了本案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03执恢6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志    文审判员 张绍煌人民陪审员吴振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明    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