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周世华与王兴明,重庆百春石英砂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华,重庆百春石英砂有限公司,周蓉,王兴明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4399号原告周世华,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李尚文,重庆市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子睿,重庆市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重庆百春石英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藻渡村10社,组织机构代码59050010-0.法定代表人王朝平。被告周蓉,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兴明,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华与被告重庆百春石英砂有限公司、周蓉、王兴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百春石英砂有限公司、周蓉、王兴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世华负担(此费原告已预缴)。审 判 长 张元明人民陪审员 周 群人民陪审员 余明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