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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廖小芳与丁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小芳,丁福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626号申请执行人廖小芳,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教师,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丁福香,女,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郴州市体育训练基地退休工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七月十一日制作的(2016)湘100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福香的银行存款237870元(含案件受理费478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执行费332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丁福香23787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钟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