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辖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河南花园口家具城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花园口家具城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单县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孙战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辖终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花园口家具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花园口镇京黄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中路***号*座*****层。法定代表人:李光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月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立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舜师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单县万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经济开发区园艺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沈保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孙战英,男,汉族,1958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诉人河南花园口家具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原审被告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公司)、单县万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孙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立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花园口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作为第一审借款合同案件,应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渤海信托答辩称:1、双方所签《贷款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渤海信托作为该《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住所地在河北省辖区,本案地域管辖为河北省辖区内有管辖权的法院。花园口公司在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所称“贷款人即申请人”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1.1亿元,并且被告方花园口公司、孙战英的住所地在河南省行政辖区,永顺公司、万隆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行政辖区,与河北省分属不同的省级行政辖区。根据上述级别管辖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主要争点在于地域管辖问题。花园口公司与渤海信托所签《贷款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合同注明贷款人为“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永顺公司、万隆公司分别与渤海信托签订的《抵押合同》以及孙战英与渤海信托签订的《保证合同》和《质押合同》中,亦就管辖法院作出了与《贷款合同》相一致的约定,即由渤海信托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一系列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渤海信托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内的、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花园口公司和孙战英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永顺公司和万隆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渤海信托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内的情形,且诉讼标的额超过1亿元,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花园口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立初代理审判员 李盛烨代理审判员 沈 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