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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查字第4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4490号申请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被执行人服刑完毕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刑初字第5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