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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亚标、黄骅市云利建材经销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亚标,黄骅市云利建材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535号申请执行人:高亚标,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黄骅市云利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205国道华林公司南。组织机构代码:L4497812-6。经营者;高云亮,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亚标与被执行人黄骅市云利建材经销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亚标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云利建材经销处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两宗(土地证号:黄国用(2014)第105号、第1**号)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高亚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骅市云利建材经销处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两宗(土地证号:黄国用(2014)第105号、第1**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续保,逾期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己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安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世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