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1执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舞钢市双星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舞钢市东信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舞钢市双星物资有限公司,杨某某,舞钢市东信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1执176-2号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双星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舞钢市东信金属有限公司。关于舞钢市双星物资有限公司诉杨某某、舞钢市东信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在舞钢市千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舞钢市千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二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玉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春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