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执字第1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宜春天圣担保有限公司、林文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天圣担保有限公司,林文斌,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1208-1号申请执行人:宜春天圣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摩托车市场中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69096070-2。法定代表人:黎建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文斌,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刘君,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春天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文斌、刘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514505.66元,已执行6100元,尚有508405.66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林文斌、刘君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林文斌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赣C×××××小型汽车,刘君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赣C×××××小型汽车,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对上述两辆车辆的档案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亦无法进行处置。又查明,被执行人林文斌在宜春市××楼××房产,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对该房产进行查封,但该房产已设立抵押登记,暂没有处置价值。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建军审 判 员 曾火根代理审判员 肖家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