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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金川、朴粉女、金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892号申请执行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金川,男,1970年11月8日生,朝鲜族。被执行人朴粉女,女,1943年11月8日生,朝鲜族。被执行人金泽,男,1936年7月27日生,朝鲜族。申请执行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金川、朴粉女、金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4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偿还借款本金3057.13元、利息546.62元以及未到期借款本金42991.4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565元)。2016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21日,被执行人金川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案件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