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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可心、孙光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可心,孙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292号申请执行人:陈可心,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孙光东,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滨海新区塘沽五中教师,户籍地天津市塘沽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陈可心与孙光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98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