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可心、孙光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可心,孙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292号申请执行人:陈可心,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孙光东,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滨海新区塘沽五中教师,户籍地天津市塘沽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陈可心与孙光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98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