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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叶玉兰与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玉兰,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23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叶玉兰。。被执行人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自立,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1097号等55份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查明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价值6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启军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薛 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界 来源:百度搜索“”